公司直通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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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金重工您好!根据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》规定,“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,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(含1个月)的,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;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(含1年)的,暂减按50%计入应纳税所得额;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,暂减按25%计入应纳税所得额。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%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。”感谢您对本公司的关注!
04月10日 15:13

